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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要擅于抓住对方离婚证据里的漏洞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0 | 189 次浏览 | 分享到:

众所周知,在打离婚官司时无论原告还是被告都会向法庭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这是常识。虽然如此,但在专业离婚律师的眼里,你所提供的证据不见得就像提交你自己所认为的那样只对你自己有利,有可能出现漏洞而被专业离婚律师“转化”为对他所代理的对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今天,本律师在法庭上就利用对方证据的漏洞为我的当事人争取了主动,而且还非常有可能影响对方在未来半年后再次起诉离婚的进程。

该案情况大致是:马先生(化名,原告)与我的当事人刘女士(化名,被告)于2009年登记结婚,因感情不和于201210月开始分居(但原告无离婚证据证明分居问题)。进而于20138起诉离婚后撤诉,半年后,也就是20143月,马先生再次向丰台区法院起诉离婚。我的当事人刘女士认为双方还是有感情的,所以不同意离婚并且希望把离婚问题拖得越久越好。既然这是我的当事人的意愿,本律师当然要想办法阻止法院在这次诉讼中判决离婚并为阻止半年后对方的第三次起诉后法院判离做些前期准备。

其实,就本次离婚诉讼来看,双方的感情的确没有达到法定的感情破裂标准(分居不够法定的两年标准),加上对方去年第一次起诉后轻信了其律师的建议在尚未开庭的情况下就撤诉,做得非常不专业(本律师之前的文章里曾谈到过,对于原告来说起诉离婚后即使很有可能被驳回也不要紧,最好让法院出判决书,这么做才能增加半年后第二次起诉离婚成功让法院判离的可能性)。同时,双方也没有什么原则性的矛盾,只要我方坚决不同意离婚,本次诉讼中法院很可能会驳回对方的起诉。 所以我们这次应诉成功的把握还是很大的。然而,俗话说:“天下没有离不掉的婚。”只要双方分居满两年后,原告依然坚持离婚,则法院迟早会判离。所以,本次诉讼后,如何继续拖延离婚时间,甚至达到分居满两年后仍然让原告无法离婚才是本律师所关心的问题。

前面说了,双方虽然已经分居,但对方没有确实有效的证据加以证明,所以我方可以否认分居之事。但本律师还是希望能找些相反的证据来证明双方没有分居,如果有此类证据,那就太理想了。没想到机会就在今天法庭上的举证质证阶段出现了。举证时,原告拿出一份邻居签字的居住证明,意图以我方从结婚以来一直居住在丰台区某处来证明该离婚案件属于丰台区法院管辖。本律师接过来一看便发现该文件的措辞是:“马先生与刘女士从2009年结婚后一直居住在丰台区某处至今。”落款时间是2014416日。虽然该证明可以让丰台区法院认定对该案有管辖权,满足对方就管辖问题的证明目的。但漏洞是:文件中写的居住人是马先生和刘女士两个人,且二人居住至今。那么可以就此推论出原、被告双方根本没有分居,至今仍然住在一起。加上这份证据是对方自己提供的,只要我方加以确认,其证明力不言而喻。于是,本律师马上以上述理由发表了质证意见。对方律师显然之前没有意识到这个漏洞,想要解释却前后矛盾,根本无法说服法官。庭审情况变得对我方非常有利。加之我们以双方没有实质的矛盾,不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感情破裂标准,所以不同意离婚作为主要答辩意见,相信法官很快就会作出判决驳回对方的起诉。而且,对方自己提交证据直接否定了其在离婚起诉书中所称的双方已于201210月分居至今的说法。所以,本次诉讼被驳回后,等半年后对方再起诉时,也只能从这次判决后再另行寻找其它证明分居的证据了,而且即使找到了也只能证明到下次起诉时双方分居仅半年,依然有可能被法院以不符合法定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才属于夫妻感情破裂,可以判决离婚的情形为由而驳回。这样的结果完全可以满足我的当事人刘女士想要拖延离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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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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