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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中一定要围绕关键问题发表意见并有证据做支持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0 | 158 次浏览 | 分享到:

很多离婚案件中的当事人都不明白一个道理,即在法庭上指责对方有过错时一定要有证据做为支持,否则不但法官不会采信,而且还可能会被对方抓住把柄。今天本律师在和当事人准备下周开庭的工作时,我的当事人就差点要在下周的庭审中犯此类错误,幸亏被本律师及时说服。情况大致是:卢女士(化名,被告)与戴先生(化名,原告)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卢女士发现男方道德品质败坏,经常在外面嫖娼。不仅自己染上性病,还传染给了卢女士。被妻子发现后,为了摆脱妻子的束缚,戴先生索性到法院起诉离婚,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分割房产等夫妻共同财产。卢女士很是气愤,想在离婚的同时当庭揭穿男方的龌龊行为。

对于卢女士的应诉想法,本离婚律师并不赞同。本律师一直认为,法院是解决双方婚姻关系的地方,法院或者判决离婚或者判决不离婚,判决离婚的话附带解决一下孩子抚养与财产分割及赔偿问题,法院上绝对不是斗气和出气的地方。如果把出口气作为打离婚官司的首要目的,则往往会让当事人失望。毕竟在法庭上要以法律的角度来看待和解决婚姻家庭问题。但考虑到卢女士属于无辜被传染上了性病,身体受到损害,可以考虑赔偿之事。加上看到卢女士对自己的手里证据很自信。于是,本律师便打算帮助卢女士分析一下她手里的这些证据。没想到卢女士拿出的证据只有两个:1、一位所谓“卖淫女”发给卢女士的辱骂短信,并声称戴先生与其相好;2、卢女士患有性病的医疗诊断书。虽然本律师愿意相信卢女士所述都是事实,但仅凭这两样证据根本不能说服法官,而且还可能带来被动。原因是:1、无法证实发短信者的真实身份,即便能够证明是卖淫女,也无法证明其与戴先生存在卖淫嫖娼关系。再退一步讲:这位卖淫女真的不顾脸面愿意出庭证实与戴先生有非法关系,恐怕也拿不出什么证据来,毕竟干这种勾当的人都是小心翼翼的,戴先生也不会例外。所以,如果戴先生在法庭上否认的话,便毫无办法;2、关于性病诊断证明的问题。首先,该诊断证明是卢女士自己的,并没有证据证明戴先生也患有同样的性病。所以,这个证据仅能证明卢女士自己患有性病。法庭上,如果戴先生这么陈述对该证据的意见还好,否则戴先生完全可以反咬一口,称卢女士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否则为什么卢女士自己会无端得性病?果真如此的话,卢女士将会很被动。听了本律师的意见后,卢女士还心有不甘,并认为可以申请法院对戴先生进行性病的鉴定。但事实是根据法律的规定,法院根本无权为查清这种问题而强制戴先生接受鉴定。

其实卢女士想要证明戴先生婚后嫖娼的问题在离婚诉讼中实在不是什么重要问题。即有明确证据证明戴先生有卖淫嫖娼行为,此类行为也不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的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仅仅有可能让法院判决戴先生赔偿医药费而已。从法律上讲对该离婚案件没有什么实质帮助。更何况搜集此类证据的难度很大,还不如把精力放在如何争得房产等问题上更有现实意义。

从这件事情可以看出,打离婚官司一定要从法律的角度看问题,围绕那些法官也认为是案件关键问题来发表意见并寻找证据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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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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