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法官在审理涉及子女抚养问题的离婚案件时,如果孩子是年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需要征求孩子的意见。因为年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法律上是可以表达一定意志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本律师在处理此问题时发现很多当事人就此也同时认为:“如果孩子不满十周岁,法官就一定不会征求孩子的意见。”其实这种认识也是不对的。
虽然法律上明确规定了法官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该征询年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对抚养权归属的意见,但该规定并不代表法官不可以征询未满十周岁的孩子的意见。实际审判过程中,法官可以根据案情的需要,以聊天的方式征询已满六周岁、未满十周岁的孩子的意愿,并结合其它因素最终确定抚养权的归属。
之所以如此,本离婚律师认为原因有如下两点:1、与确定子女抚养问题有关的案情比较复杂,比如双方的抚养条件非常接近,或者孩子和哪一方当事人的感情更亲密无法通过双方的举证质证及陈述、答辩加以确定,需要直接询问孩子,进一步了解孩子的真实感受才能确定;2、虽然孩子未满十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就关键问题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但并不代表法官不能从孩子的口中问出案件真实情况,毕竟年满六岁的孩子已经有了基本的是非判断与对日程生活中的父母子女关系的基本描述能力。
正因为上述理由,北京市高级法院对此问题做出了规定,认为法官在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子女抚养问题可以询问年满六周岁、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的意见。并明确要求法官在询问时一般要单独进行,避免父母在场情况下的不当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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