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律师接到了一个咨询离婚子女抚养问题的电话。电话中是一位正在面临离婚纠纷的男士。他与女方婚后生育了两个孩子,一个6岁,一个2岁。这位男士虽然收入比女方高许多,但名下没有自己的房产,而女方则有一套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的房子。于是女方在离婚时以男方名下无房,不适合抚养孩子为由,要求两个孩子的抚养权都归她自己,同时要求男方按月支付抚养费1万元。
对于女方的理由,本离婚律师认为是不能成立的。首先要明确一点:两个孩子都已满2周岁,所以男方也有权利要求子女抚养权。男方名下虽然没有房产,但我国婚姻法并没有规定名下有房产才被视为有能力抚养孩子。而且男方在离婚后完全可以租房以解决自己与孩子的居住问题。加之双方有两个孩子,正常情况下法官倾向于每人抚养一个。所以,这位男士在离婚时应该能够得到一个孩子的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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