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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子女抚养费时是否应该把对方的住房公积金也计算在月收入中?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18 | 465 次浏览 | 分享到:

今天,本律师接待了一位前来咨询离婚后子女抚养费问题的张先生(化名)。由于第三者问题,张先生与女方正在协商离婚。虽然双方一致同意抚养权归张先生,但对于确定女方每月应支付多少子女抚养费的问题却发生争议。

经过对双方情况的了解,本律师发现双方发生争议的根源其实是女方每月的住房公积金是否应计算在月收入中。如果计算在女方的收入中,则女方每月要多支付抚养费300元。

对于上述问题,本离婚律师认为:住房公积金应该作为女方月收入的一部分而在计算子女抚养费时予以考虑。这是因为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后收入原则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里所指的收入当然包括住房公积金,所以婚姻法进一步规定离婚时住房公积金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既然住房公积金属于收入,那么根据婚姻法规定的以月收入百分之二十至三十计算子女抚养费时当然要考虑住房公积金这部分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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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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