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律师接待了一位前来咨询离婚后子女抚养费问题的张先生(化名)。由于第三者问题,张先生与女方正在协商离婚。虽然双方一致同意抚养权归张先生,但对于确定女方每月应支付多少子女抚养费的问题却发生争议。
经过对双方情况的了解,本律师发现双方发生争议的根源其实是女方每月的住房公积金是否应计算在月收入中。如果计算在女方的收入中,则女方每月要多支付抚养费300元。
对于上述问题,本离婚律师认为:住房公积金应该作为女方月收入的一部分而在计算子女抚养费时予以考虑。这是因为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后收入原则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里所指的收入当然包括住房公积金,所以婚姻法进一步规定离婚时住房公积金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既然住房公积金属于收入,那么根据婚姻法规定的以月收入百分之二十至三十计算子女抚养费时当然要考虑住房公积金这部分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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