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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1500元”的表述方式足够具体明确了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18 | 276 次浏览 | 分享到:

昨天,本律师在北京市丰台区法院代理了一起涉及子女抚养与抚养费负担问题的离婚案件。最终,双方当庭达成了离婚调解协议。然而,审判长在起草离婚调解书时却出现了一个小的问题,即子女抚养费支付是否需明确具体日期。

原来,审判长本来想将此问题在离婚调解书中表述为:“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从20166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但旁边的审判员认为:应该具体明确抚养费的支付日期,比如可以表述为"每月15日前支付抚养费1500"。为什么审判员会提出这种建议呢?这个问题重要吗?对此,本离婚律师认为这位审判员所提建议并不重要。理由是:虽然很多法官习惯于按照那位审判员的表述去起草离婚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但本案中这位法官的表述也已足够明确具体。法官的表述方式实际上是将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的最后期限定在了每月最后一天,所以旁边那位审判员的担心是没有必要的。

虽然是这样,但当事人毕竟不懂法律,生怕由于这个问题造成离婚后再为此事生出其他麻烦,于是在听到那位审判员的建议后马上表示赞同。于是,本律师也恳请审判长将改日期予以明确。毕竟离婚调解协议要以当事人的意见为准,内容只要不违法,审判长也不好拒绝,况且这也不是个原则性问题。于是,审判长便按照大家的意见,增加了抚养费的具体支付时间——每月15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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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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