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离婚律师

              Divoce lawyers

      首 席 律 师​​
离婚后能以对方未付清财产折价款为由拒绝探望孩子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18 | 241 次浏览 | 分享到:

今天,本律师接待了一位咨询子女抚养与探望问题的王先生(化名)。他与女方与今年年初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共同所有的一套房产归王先生所有,王先生需在离婚后半年内向女方支付折价款230万元。而时年4岁的儿子小刚(化名)由女方抚养,王先生有权每周探望一次。然而离婚后,当王先生提出要探望孩子时,女方却以王先生尚未付清房屋折价款,没有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为由拒绝其探望要求。当然,王先生认为从离婚至今尚不满半年,所以自己尚未支付折价款是没错的。双方为此僵持不下,于是王先生找到本律师进行咨询。

对于这件事,本离婚律师认为女方的做法欠妥。理由是:1、离婚协议中对房屋折价款给付期限是有约定的,即离婚后半年内,但是对探望权的行使却没有期限限制。故从探望权的行使期限上来讲,王先生从离婚后即可主张探望子女。不能将折价款给付期限拿来用于探望权的问题上;2、即便王先生违反离婚协议的约定,超过半年仍未给付房屋折价款。该情况也不是女方拒绝男方探望孩子的理由,因为这是互不隶属的两个法律关系。女方不能以王先生未支付折价款为由来对抗或抵消王先生的探望权,更何况探望权还涉及到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问题。女方正确做法是就折价款问题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己的权利,但仍然要配合王先生探望权的行使。否则,王先生也可以提起探望权纠纷的诉讼,要求女方配合自己探望孩子。

版权属北京婚姻律师,欢迎您向婚姻律师咨询,北京离婚律师-北京最专业的离婚律师http://www.bjlihun.com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国际大厦2003室

离婚律师咨询电话/微信号:13693697164
邮箱:
songjlvshi@sina.com
Q Q:1201968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