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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离婚律师成功代理一起子女抚养费纠纷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18 | 330 次浏览 | 分享到:

前两天,本律师刚刚得到关于一起子女抚养费纠纷的判决书。法院不仅全额支持了我方主张的对方拖延支付的7万元抚养费,而且确定对方今后每月要继续支付子女抚养费5千元。

该案情况大致是:我的当事人王女士(化名,原告母亲)与男方于20151月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双方约定:1子女抚养权归王女士;2、男方按月支付抚养费5千元。离婚后,男方突然反悔,拒绝支付抚养费。对于男方出尔反尔的态度,王女士很是气愤,于是代孩子委托本离婚律师提起诉讼,要求男方严格按照离婚协议书的约定支付子女抚养费。

该案看似简单,但在庭审过程中,男方突然拿出一张10万元的汇款凭条,主张该款项是在双方离婚前不久自己会给王女士用于抚养孩子的费用。并认为如果按照每月5千元的标注则截至离婚前甚至本次诉讼前都还有余额,应该待该款项耗尽,自己才应该按月支付5千元抚养费。

对于男方的主张,本律师认为当然不能成立。因为双方离婚协议约定的子女抚养费支付时间起算点是从离婚开始,显然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交给另一方用于养孩子的费用无关。但上述10万元可能会牵扯出另外一个问题,即毕竟该款项是直接汇入王女士账户内。如果法院不认可男方的理由后,男方很有可能以该款项剩余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协议离婚时未分割为由而另行起诉分割,这一点显然对王女士不利。为了给我方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杜绝后患。本律师虽然明白男方的理由不值一驳,仍假意询问男方关于该款项的性质。男方为了赢得本次抚养权的诉讼当然会说该款项是给孩子的。既然男方认可了赠与,则10万元早已属于孩子所有,与王女士没有任何关系。加上男方是在离婚前赠与给了孩子,那么该款项与本案中本律师主张的离婚后抚养费也没有了关联,我的当事人胜诉是必然的了。

就这样,法院下达了判决书,支持了我方的全部诉讼请求。而男方看来已经是回天无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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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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