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往往从情感的角度考虑。比如很多女性在决定离婚后抚养孩子时仍然放不下对男方的“仇恨”,希望今后与男方老死不相往来才好。于是提出让男方一次性支付全部子女抚养费。对此,本律师认为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父亲的角色是任何其他人所无法替代的。同时,伴随经济的发展,通货膨胀又是总体趋势,故而很有可能在多年后您会发现离婚当年那笔看似数目不小的抚养费现在已经不值钱了。
这周末,本律师便接待了一位咨询同居子女抚养问题的女士。她在一次工作往来中结识了一位中年男子并在交往中逐渐跃出了正常的工作底线。不久,这位女士怀孕并生下了一个女婴。而男方在得知其怀孕后便不再理会该女士,孩子出生后更是拒绝支付抚养费。于是,这位女士便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子女抚养费的问题上要求男方一次性支付100万元。其目的很明显:希望从此断绝和男方的任何关系。
那么,对于该案法院又是如何认定和判决的呢?鉴于该女士不懂得在诉讼中如何充分行使权利,保护自己和孩子的利益,导致其无法举证证明男方的真实收入情况。同时,男方拒绝一次性支付全部子女抚养费,案情又不具备一次性支付的必要情况。于是乎,法院按照当地的生活标准判决男方按月支付子女抚养费800元。
对于法院的判决,本离婚律师虽然很同情女方,但却认为是正确的。原因在于:首先,本案不具备一次性让男方支付抚养费的必要情形与条件。基于此,除非男方同意一次性付清,否则法院是不会认可女方要求的。对于该案,女方的正确做法应该是:彻底查清男方真实收入情况,然后根据孩子的正常需求与男方的经济能力提出合理的按月支付子女抚养费数额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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