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子女抚养权归属在离婚案件中历来都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男女双方不仅在离婚时会将其作为一个焦点问题,甚至在离婚后也依然可能继续产生争议。但是,在离婚后再发生争议往往也不会改变抚养权归属的现状,而只有在具备法定情形时,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请求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所以,要想让法院支持您的诉讼请求,事先准备好真正能产生法律作用的证据才是关键。本离婚律师在前不久便运用一系列证据成功代理了一起离婚后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诉讼。
我的当事人付女士(化名,原告)与苏先生(化名,被告)于2012年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双方约定年仅3岁的孩子归男方抚养,付女士按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整。然而,从2013年起苏先生便被单位长期派往成都工作,而孩子被交给爷爷、奶奶照管,苏先生每年能够陪伴孩子的时间少之又少。相反,倒是付女士每周都在固定时间前来探望孩子,甚至在孩子生病时也都是付女士带孩子去医院看病。长此以往,付女士认为苏先生并不适合抚养孩子,于是提出交涉。但由于孩子爷爷奶奶的干涉,苏先生也予以拒绝。为此,付女士委托本律师向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人民法院应于支持。本案中,虽然被告苏先生也承担部分子女抚养费用,但对孩子的关心照顾明显不够。所谓抚养义务不仅是为孩子在物质上的付出,更需要父母对孩子心灵的进行关爱。所以被告苏先生并未尽到抚养义务。
为了说服法官,本律师事先准备了诸如:被告长期在外地工作、孩子被交给爷爷奶奶看管、原告付女士关爱孩子等一系列的证据。虽然在庭审中男方坚决反对变更子女抚养权,但最终,石景山法院的法官还是支持了我们的诉讼请求,将孩子判给付女士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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