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除非具备合法理由,否则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关于合法理由到底应该是什么很难做详细列举,但本离婚律师认为可以总结为一点,即离婚后子女抚养情况发生变化,并且影响了子女的健康成长。本律师以曾经办理的一起抚养权纠纷案例说明如下:
毛女士(化名,原告)与赵先生(化名,被告)于2010年协议离婚,婚生女儿小萌(化名)归赵先生抚养。2012年,赵先生与王女士再婚。再婚后作为继母的王女士多次对小萌事实虐待,将小萌作为自己遭遇生活中不满的“出气筒”。2013年夏天某日,继母王女士因为小事而抓住小萌的头发实施殴打,造成小萌多处软组织挫伤。事后,毛女士在探望小萌时发现伤痕并与赵先生交涉,而赵先生保证以后不会再发生此类事情。没想到仅过了一周,继母王女士再次使用腰带抽打小萌。被打得皮开肉绽的小萌最终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看到自己的女儿频繁遭受虐待,毛女士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却被赵先生及赵先生的父母拒绝。为此,毛女士委托本律师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同时向法院提起了抚养权纠纷诉讼。
在这个案件中,赵先生虽然在离婚时获得了孩子的抚养权,但在其再婚后,由于继母对孩子实施虐待,严重影响了孩子的健康成长。虽然有证据仅能够证明小萌遭受过两次虐待,但这两次虐待行为的发生足以说明作为孩子监护人的赵先生事发时没有及时制止虐待的发生,在事后也没有采取措施有效防止孩子再次受到虐待,其根本没有尽到监护职责。既然抚养情况发生变化,影响了孩子的健康成长,那么毛女士起诉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行为当然完全正当。最终,法院判决由毛女士抚养小萌,被告赵先生按月支付子女抚养费3000元。而继母王女士也因为侵犯小萌的人身权利而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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