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本离婚律师在北京市西城区法院代理了一起探望权纠纷。情况大致是:罗女士(化名,原告)与张先生(化名,被告)于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14年,双方因夫妻感情破裂而协议离婚。关于子女抚养的问题,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孩子归张先生抚养,罗女士不用支付子女抚养费,与男方及孩子再无任何关系,任何一方违反约定将向对方赔偿40万元。然而,离婚后不久,罗女士即后悔,多次与张先生商量探望孩子之事,却均被张先生拒绝。为此,罗女士找到本律师寻求帮助。
对于此类案件,本律师代理过多次。根据婚姻的规定,探望权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的法定权利,对方有配合的义务。法律之所以规定该权利,不仅有利于维护父母子女之间亲属权及侵权,更有利于维护子女的身心健康。由于该权利涉及协议之外第三人——孩子的利益,所以有关法律规定具有强制性。离婚双方不得约定加以排除,否则即无效。
正是基于上述理由,本律师提起的探望权诉讼很快变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法院在判决中确定罗女士每周末可定期探望孩子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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