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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的子女抚养费纠纷案件适用小额诉讼制度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17 | 230 次浏览 | 分享到:

今天,本离婚律师接待了一位来咨询子女抚养费纠纷的张女士(化名)。她与前夫离婚已经5年,离婚之初子女抚养权判给了张女士。同时,法院在离婚判决书中确定的男方支付抚养费标准是每月800元。现在孩子已经10岁,抚养费明显不够。所以与对方协商无果的张女士以孩子的名义打算向法院提起子女抚养费纠纷诉讼。

这本是一起简单的案件,张女士只要举证证明抚养费数额过少且男方有能力承担更多数额抚养费即可。但在咨询过程中张女士为了表示打官司的决心而说:“如果一审不支持我,我还要上诉!”这句看似很普通的话在本律师看来却是错误的,因为这句话不符合我国婚姻法与民事诉讼法中有关小额诉讼制度的规定。

所谓小额诉讼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符合适用简易程序条件的简单民事案件。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不得上诉。其程序简便,便于当事人行使诉权并节约司法成本。如果认为审理不公,则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进行救济。

虽然法律规定了小额诉讼的制度,但同时明确规定涉及人身关系、财产确权关系的诉讼不适用小额诉讼。由于起诉离婚案件主要解决的夫妻间的婚姻关系,虽然其同时也解决离婚财产的分割与子女抚养问题,但这两项在起诉离婚案件中只是作为附带要解决的问题,所以法院在审理起诉离婚案件中是不能按照小额诉讼制度来审理的。

在张女士的案件中,由于双方已经离婚,只是就子女抚养费问题发生纠纷,而子女抚养费是不涉及解决人身关系的。同时,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往往低于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所以张女士将要代孩子起诉的抚养费纠纷案件是一起典型的小额诉讼案件。既然是小额诉讼案件,法院将实行一审终审,任何一方不服也不能再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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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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