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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拒不履行子女抚养义务,法院判决变更抚养权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17 | 235 次浏览 | 分享到:

今天,本律师在北京市通州区法院代理的一起离婚后的子女抚养纠纷案件终于获得了判决书。在判决书中法院以对方孙先生(化名,被告)拒不支付孩子的生活费、不履行抚养义务为依据,将子女抚养权判给了我的当事人刘女士(化名,原告)。该案情况大致是:

刘女士与孙先生于2013年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双方约定女儿小红(化名)归孙先生抚养并自负全部子女抚养费。然而,孙先生在离婚后很快便后悔没有让刘女士分担子女抚养费,于是在离婚后寻找种种借口向刘女士索要抚养费均被刘女士拒绝。2014年,孙先生索性以拒绝为孩子购买新的衣物并拖欠孩子的托儿费的方式意图威胁刘女士承担子女抚养费。然而,孙先生的做法却没有顾及孩子的利益。导致年仅四岁的女儿小红只能穿着明显短小的衣服去幼儿园并被其他小孩嘲笑,使幼小的心灵留下了阴影。刘女士得知情况后非常生气,便委托本离婚律师向法院提起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诉讼。请求法院将孩子判归自己抚养并由被告孙先生每月承担子女抚养费2000元。

对于该案本律师认为:男女双方离婚后,孙先生本应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既然在离婚协议书中免去了刘女士支付抚养费的义务且凭孙先生的经济能力足以独自负担,所以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并没有侵犯到孩子的利益。孙先生理应切实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然而,孙先生却因自私的狭隘的心理驱使而对离婚协议书所约定的内容反悔,进而不惜以伤害孩子利益的方式威胁刘女士就范,其做法是明显错误的。为此,本律师在诉讼中围绕孙先生在离婚后拒不履行子女抚养义务并侵犯了子女的合法权益这个理由,通过一系列的证据进行证明。最终,法官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了我的当事人刘女士,并要求被告孙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

该案中有一点需要说明的是:虽然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免除了刘女士的抚养费,但在刘女士起诉变更子女抚养权后是有权一并要求在变更后由男方负担子女抚养费的。所以,孙先生以双方协议离婚时免去了刘女士的子女抚养费为由而在诉讼中拒绝自己承担抚养费是没有法律根据的。所以法院还是判决其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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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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