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婚姻律师在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办理了一件涉及子女抚养的婚姻案件。在争夺孩子抚养权的问题上,经过本律师的不懈努力,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约定每半年为期限,轮流抚养孩子。
该案大致情况是:于先生(化名,离婚原告)与杜女士(化名,离婚被告)于2005年在丰台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7年生下儿子小明(化名),2012年2月因感情不合而分居,2012年5月于先生委托本律师向北京市丰台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庭审过程中,被告杜女士同意离婚,对财产也无争议,但在关于4岁半的儿子小明的抚养权问题上双方争夺非常激烈。由于女方具备不错的抚养条件,此点对男方稍不利,但男方态度却很坚决,因此经过数次开庭仍无法确定下来,案件审理一时陷入僵局。庭后,本律师和于先生经过沟通并结合实际情况建议于先生考虑双方轮流抚养孩子的方式。最终征得了于先生的同意。于是本律师与法官共同做通了被告杜女士的思想工作,双方于今天达成离婚调解协议,约定孩子由双方共同抚养,每半年轮换一次,另一方则同时享有定期探望权。案件取得了双方都能接受的结果。
关于以双方轮流抚养孩子的方式来解决抚养权问题的情况在离婚案件的实践中并不多见,但我国婚姻法确实对此有所规定。在双方都想要孩子抚养权而抚养能力差不多且轮流抚养对孩子没有实质不良影响的情况下,可以结合案情灵活使用。本离婚律师认为在一般情况下,由双方轮流抚养孩子比一方单独抚养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更有利。因此建议离婚当事人结合实际案情加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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