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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法定理由是什么?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17 | 408 次浏览 | 分享到:

很多有孩子的当事人离婚后由于种种原因而希望能变更离婚子女抚养权给。但又不知道哪些情形可以作为变更抚养权的法定理由。本离婚律师现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及实际办理子女抚养权变更的经验总结如下:

1、负责抚养孩子的一方身患严重疾病或伤残导致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年满10周岁的子女自己提出愿意随另一方生活,同时另一方又具有抚养能力的;

3、负责抚养孩子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甚至对孩子有虐待行为,以及其与孩子共同生活会不利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

4、其它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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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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