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离婚律师近日代理了一起在北京城里并不多见的离婚官司,案情如下:
徐某(化名)为某银行员工,因单位将是否已婚作为分房的条件,故徐某着急找对象结婚。后经其姑姑介绍认识了张某(化名),并在接触了短短数周后就仓促办理了婚姻登记,因为房屋尚未分到手,故未办婚礼,也未同居生活。但结婚后,张某发现徐某是个极端自私狭隘之人,心中非常不快,后徐某分到房后提出要与张某布置新房并举行正式结婚仪式。张某则借口自己母亲得病需要治疗而将婚礼之事一拖再拖。后索性将徐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经法院调解无效后,判决双方离婚。
依照《婚姻法》第八条规定,男女双方取得结婚证,即确立了夫妻关系。但按照我国民间传统,尤其是在农村地区,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之后并不见得要立即同居生活,有的地方还要挑选吉日举办婚礼后才能正式住在一起,这段时间短则数月长的可达半年。在此情况下,很多男女在双方正式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之前,就会因各种原因产生纠纷,有的还会闹到法院起诉离婚。这种婚姻虽然具有法律上认可的夫妻名义,但缺少夫妻共同生活的实质内容。对此类离婚案件,法院通常会查明双方纠纷的实际原因,主动调解劝和。但如果一方仍坚持离婚而无和好可能的,会被法院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而判决离婚。
版权属北京婚姻律师,欢迎您向婚姻律师咨询,北京离婚律师-北京最专业的离婚律师 http://www.bjlihu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