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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起诉离婚案件的“潜规则”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06 | 1494 次浏览 | 分享到:

离婚案件是当今民事案件中比较多的一类案件,据有关部门的统计,北京现阶段的离婚率达到45%以上,而双方选择诉讼离婚的方式占去了大部分。在本离婚律师代理过的众多离婚案件中稍作总结就会发现第一次提起起诉离婚因撤诉或判决不准离婚后在半年后又重新提出离婚的几率非常高。这种现象并非偶然,各地基层法院普遍存在,审判中已经形成了离婚案件需要经过反复诉讼才能离婚的潜规则,即当事人提出离婚,但不符合感情破裂的法定条件,法院通常判决不准离婚,之后要等半年才能再次起诉,而第二次起诉后被法院判决离婚的几率又非常之高的奇怪的离婚规则。这一情况在婚姻法中是找不到明确规定的,这其实是法官们在审判实践中的习惯做法。这种做法主要基于如下原因:


一是《婚姻法》关于离婚的法定条件即感情破裂标准过于简单,无法准确充分地反应人类复杂的感情现状。因为认定感情是否已破裂是一个比较复杂和难度较大的问题,且在诉讼中原告很难对双方的感情现状进行充分举证,所以法官在审理过程中不能不顾法律硬性规定判断双方的感情已经破裂,而索性采取保守做法,不准离婚并给双方一个考验期即等半年再起诉。

二是反复诉讼规则已被普遍默认,成为影响离婚案件判决结果的主要因素。基于原因一关于离婚条件的法律规定过少,除了明确认定符合法定离婚条件的案件外,法官无法对其他感情破裂的情况作出认定,此时如果判决离婚,容易因不同意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上诉进而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判决不准离婚成为保守且无风险的处理办法,离婚反复诉讼规则由此影响离婚判决,成为当前法院默认的做法。

三是司法实践中存在离婚案件调解不成,审判员动员原告撤诉现象。《婚姻法》第32条规定离婚案件必须经过调解,加之目前司法审判中倡导法官进行调解,离婚案件由于涉及夫妻感情的特殊性,成为调解工作重点对象。对于调解不成的,又不明显符合离婚法定条件的,受反复离婚规则的影响,同时为节约诉讼资源,在开庭审理或判决前便采取动员原告撤诉的办法。当事人同意撤诉的,一般视为已向法院起诉过一次,不同意撤诉的经审理判决不准离婚。这种模式下,虽然当事人撤诉了,但并未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

四是离婚案件反复诉讼客观上符合稳定社会的需要。离婚纠纷区别于其它普通民事纠纷,直接关系家庭稳定,势必影响社会和谐,这是大环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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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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