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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借起诉离婚,其实是为逃债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06 | 1373 次浏览 | 分享到:

近日,本婚姻律师代理了一起以离婚为手段逃避债务的借贷合同纠纷。案情大致是:今年730日,王某(化名)的朋友兼邻居周某(化名)以家里急需用钱为名向王某借款二十三万并写下借条一张,口头保证一周内归还。一周后王某找到周某要求还钱,周某却声称自己正在和妻子闹离婚,所有财产均被其妻拿走,现在无力偿还,只能等日后自己有了钱再还。此事拖延了一个半月后,周某又声称他和妻子已经在法院起诉离婚,并拿出法院于823日出具的离婚调解书,调解书上双方对财产的分割方案是:周某的所有财产包括房产、汽车及存款均归其妻子所有。同时周某暗示自己已经向律师咨询过,此种情况下只能由周某个人承担债务偿还责任,与其妻子无关,因此马上让他还钱是不可能的。作为我的当事人,王某还提供了一条线索,即周某去年因与自己合伙做生意亏损,可能对王某心生怨恨才故意骗钱不还,目前周某仍与妻子及孩子住在一起。

本律师观点:我国《婚姻法》对如何判定夫妻共同债务未置一词,应视司法解释而定。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其所奉行的标准,显然是以所负债务的用途为判定依据。但在审判实践中发现:通常债权人无从知悉亦无义务了解债务人如何使用借款,因而,此等规定将置债权人于极端不利的地位。为了解决这个问题,200441日起施行的《婚姻法解释(二)》改变了前述规则,其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而第三人知道该约定。)除外。自此,共同债务的判断,不再以用途为判定依据,而是以债务是否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为基本标准。本案中,周某借钱在先离婚在后,且该债务并没有约定为周某个人债务,周某夫妇也没有夫妻财产约定并为王某知悉,所以本案中的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周某及其前妻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基于一名专业律师应有的谨慎思维习惯,鉴于周某恶意欺骗王某并不择手段地逃避债务的行为已表明其还有可能做出其它恶劣行为来对付我的当事人,本律师建议王某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将现为周某前妻名下的房产予以冻结,然后立即将周某及其前妻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到了通州法院。开庭当日,周某前妻态度非常恶劣,甚至指责法官不应传唤其到庭参加诉讼,但当本离婚律师出示了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后,二被告及他们所谓的代理律师顿时慌了神。仅经过一次开庭,法院就判二被告败诉,要求其限期7日内连带偿还二十三万欠款。为了避免自己的房产被拍卖,二被告已于近日被迫偿还了债务并承担了一笔数目不小的诉讼费。

新中国的法律经历了60年的发展,可以说是在经历了无数案件的考验后不断完善的。一对抱着侥幸心理的债务人再加上他们聘请的一个并不专业的律师采取如此拙劣的伎俩,恶意欺骗他人并妄图逃避债务,无疑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但话说回来,如果本案中的两个被告没有恶意串通,而是真心基于感情破裂解除了双方的婚姻关系,则女方会因男方所欠下的债务无辜地承担起偿还义务,这对女方是十分不公平的。为此,本律师在此也提醒那些正在真正闹离婚的男、女双方:在离婚财产分割的问题上一定要小心仔细,不要掉入对方所设好的陷阱。否则,即便离了婚,也会无辜地背上沉重的债务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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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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