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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时放弃对子女探望权的约定有效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16 | 1236 次浏览 | 分享到:

近日,本律师接到一起有意思的离婚纠纷,案情大致是:因李女士(化名)是个极端自私、虚荣的人,作为丈夫的孙先生(化名)与其价值观大相径庭而无法忍受,故提出离婚。虽然李女士同意离婚,但考虑自己今后的生活会受孩子牵连而拒绝抚养不满一周岁的女儿,且从孩子出生第二个月起便把孩子扔给孙先生,自己一个人回了娘家,自此便对自己的亲生骨肉不闻不问,甚至没有一个电话或短信。这让孙先生更加感到李女士不仅极端自私、虚荣,更是丧失了人性。孙先生本想自己将女儿抚养成人,但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孩子在父母离婚时原则上要归母亲直接抚养。加之孙先生权衡了母亲与父亲对于幼小女儿的重要程度,考虑到孩子一生不能体会有母亲的感觉将是人生大憾,因而坚持让李女士直接抚养。自知无法回避掉抚养孩子责任的李女士最终在20104月与孙先生协议离婚。因李女士不仅不自省,反而对孙先生恨之切切,故双方在协议离婚时李女士蛮横地提出要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离婚后,不满一岁的女儿虽然可以由李女士抚养,但为了防止干扰李女士再婚,孙先生放弃探望孩子的权利。为了尽早摆脱是非不分的李女士,孙先生无奈接受并在协议书上签字。但离婚后,因为见不到自己的女儿,孙先生万分懊悔,多次找到李女士要求探望女儿,均被李女士无情拒绝。无奈之下,孙先生找到本律师寻求帮助。

听孙先生讲完经过后,凭借丰富法律经验,本离婚律师的第一反应是该《离婚协议》中涉及放弃对子女探望权的约定是无效的。理由如下:1、《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从该条规定了可以看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是可以由离婚当事人协议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协议的方式放弃探望权。2、同样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血缘关系,不因父母的离婚而消除;父母离婚后,子女不论由父或母谁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3、依据《婚姻法》的立法本意与法律原理还可以推知:虽然父母双方离婚,但依然都要继续对子女的成长承担相关义务,而这种义务既包括经济上的义务,也包括对子女身心健康成长应尽的义务。

上述三条是处理父母子女关系和子女抚养纠纷的基本原则,它既是一种人情伦理要求,也是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法律要求,进而成为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的立法价值的基础。具体到本案中的探望权而言,非直接抚养孩子的孙先生行使探望权去看望孩子,不仅能使孙先生自己在心理上得到慰藉,而且对女儿的身心健康无疑也是有益的。因为,探望也能使女儿体会到父爱。

从上述法律规定和理论可以总结出: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探望不仅仅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义务,而且是一种法定的权利、义务。这种权利和义务从实质上讲并不直接关乎抚养方的利益,还关乎非抚养方的利益,更关乎离婚之外的、无辜的第三方即子女的利益。因此,对于这种涉及离婚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直接关系到未成年子女切身利益(主要是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利益)的问题,离婚双方是无权任意约定和处置的。这不仅是《婚姻法》一直坚持的原则,也是许多法律,包括《合同法》所坚持的原则。即协议的效力仅局限于协议双方并且以不侵害第三人利益为有效的前提。本案中的李女士出于自私的目的,让孙先生放弃探视孩子的约定无疑侵犯了他们自己女儿的身心健康成长的基本权利。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探望权只能在出现法定情形时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和事由裁定中止,不存在可以由离婚双方协议放弃的可能。在该案中,孩子父亲孙某的探望权是受法律保护的,母亲李某依据双方协议拒绝前夫探视子女的做法是错误的。故该协议中涉及探望部分的内容理应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效。

在本律师的代理下,人民法院最终认为:父母子女间的血缘关系不因父母的离婚而消除。父母离婚后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义务,双方婚生子女随一方生活时,另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二人离婚后,虽然双方自愿订立协议并明确父亲孙某不再享有探望女儿的权利,但该协议中涉及探望问题的内容,违反了法律规定,应视为无效民事行为。现在孙先生要求探视女儿,其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支持。

人民法院依照《婚姻法》第36条、第38条和《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父亲孙某每月可以探望女儿2次,每次24小时,母亲李某应为其提供方便。

人都有自私的一面,但遇到所作所为如此极端自私的母亲,对我这个从业多年的律师来说还是第一次。到现在有时我还会想:是什么样的生活环境造就出像李女士这样极端自私的品性?甚至连自己的亲生骨肉都要为自己的私利而牺牲?是自己亲生女儿的健康成长重要?还是自己今后的再婚更重要?无疑她选择了后者,作此选择的人估计从小是在一个非正常的环境成长起来、心理扭曲的人,在鄙视之余本律师的心里却也不知为何产生了一丝的怜悯,大概是可怜李女士自己也许从小到大没有体会过什么是真正的母爱吧,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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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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