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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因为有权代管子女财产就能够代表未成年子女放弃继承权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6-07-15 | 147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最近,北京市大兴区法院处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该案的案情并不复杂,但是法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正确处理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权、财产管理权与子女自身享有的财产权利之间的关系有助于帮助大众了解各自的权利边界以具有很好的示范效应。为此,本律师决定在子女抚养栏目中做个介绍。

案情:男女双方婚后生育一子截至本案发生时尚未成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因生意资金周转需要而向债权人借款35万元。男方在归还30.5万元后意外去世。至此,男方尚有4.5万元尚未偿还。于是,债权人将死者的四位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起诉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在诉讼请求中,请求死者的妻子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死者的份额,以及死者妻子个人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承担债务清偿责任;死者的父母及未成年儿子,则应当在各自继承死者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对案涉债务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

庭审中,死者父母及死者的妻子均出具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以此来避免承担债务清偿责任。而其中死者妻子的声明书比较特别。她除了在声称“目前尚未发现死者的遗产,如死者有遗产,本人(死者妻子)自愿放弃遗产中属于我应继承的份额”之外,还声明“因本人是死者未成年儿子的唯一法定监护人,死者儿子也自愿放弃遗产中属于其应继承的份额”。

于是,值得讨论的问题来了——这四位继承人的放弃继承声明是否有效?法院又会作何处理呢?

鉴于该案是民间借贷纠纷,法院需首先确认借贷关系是否成立,以及四位被告原本是否应该承担偿还责任。

由于该案中的借贷事实明确,故法院基于债务人已经死亡,故而法院确认四位作为继承人的被告如果继承遗产的话便应该承担偿还责任。然而,我国的法律又规定了继承人有权放弃继承。既然如此,法院接下来的工作便是确认他们的放弃继承行为是否有效。

对于死者父母的放弃继承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是有效的。于是免除了这两位被告的债务偿还责任。

对于死者妻子的声明,法院认为她对于自己放弃继承的声明是有效的。而该案中的债务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所以,死者妻子在放弃继承后免于向债权人偿还债务。至于其代理未成年子女所做的放弃声明却是无效的。因此,第四位被告,也就是死者的儿子如果有遗产可以继承,则其应以继承的遗产范围为限,对债权人承担偿还责任。

对于上述的结果,也许有读者会想不明白——为什么其他三个被告都成功放弃了继承权,唯独一个未成年的孩子却无法放弃继承呢?难道孩子的母亲作为其法定代理人也不能帮助孩子做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吗?

对于上述疑问,本离婚律师认为:虽然死者的妻子是孩子的唯一法定代理人,负有子女抚养的义务。承担着监督、管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定职责。现实生活当中,很多父母都会存在“孩子还小,我替他做主就行”的惯性思维。然而,未成年子女作为独立的民法主体,其从出生时起便具备基本且独立的民事权利。就比如本案中所涉及的财产权以及作为众多财产权之一的继承权。为此,监护人在行使监护权时,需要格外注意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明确自己和孩子之间的权利界限。

我国民法典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总结来说就是:法定代理人处分未成年人财产时,必须以维护未成年人利益为前提。放弃继承本质是处分未来将归属于未成年人的财产权,法定代理人处分未成年人财产(包括放弃继承这种处分未来财产的行为),必须以维护未成年人利益为前提。

此外,“维护利益”不能简单地以“避免债务”或“家庭安排”等理由推定符合未成年人利益,需有充分、客观的证据证明放弃继承确实对未成年人更有利(如遗产为负资产且远超其份额应承担部分)。

本案中,孩子尚未成年,继承遗产并不会增加其负担,但放弃继承则有可能使其利益受损,故孩子母亲代理孩子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最终,法院判决本案的第四个被告,也就是死者的孩子应在继承死者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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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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