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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时所提交文件的差异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5-09-05 | 126 次浏览 | 分享到:

有些涉外离婚案件是经由外国法院审理并做出判决的。而要想让此类离婚判决在中国具有法律效力就需要首先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理论上来说,涉外离婚案件的原、被告都有权向中国法院提出申请。然而,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这两方当事人在提出申请时所需要准备的文件却有所不同。本离婚律师今天就来聊聊这些差异。

一、如果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未注明生效日期时:

身为原告必需提交做出离婚判决的外国法院出具的判决已经生效的证明文件,而且该证明文件需要以附加证明书予以证明,同时还要提供合格的中文翻译件。

身为被告且居住在国内的,如果其前往国外办理附加证明书有困难的,可以不必提供附加证明书。其可以提供做出离婚判决的外国法院向其送达的应诉通知书或者出庭传票作为证明。中国法院则可以据此推定离婚判决真实且已经生效。

二、是否需要额外提供外国法院已经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的问题:

身为原告,其必需向中国法院提供该证明文件、文件的附加证明书及合格的中文翻译件;而身为被告则无需提供此类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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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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