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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多年后发现孩子非亲生,男方要求确认财产、子女问题的约定无效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16 | 352 次浏览 | 分享到:

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本律师曾代理过一起协议离婚3年后男方发现孩子非亲生而起诉请求确认离婚协议书中有关财产、子女问题约定无效的案件。该案情况大致是:费先生(化名,原告)与付女士(化名,被告)因感情不和于2006年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1、婚生儿子小费(化名)由付女士抚养,费先生按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2、婚后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套房产归付女士所有。离婚后随着孩子的成长,费先生发现孩子越来越不像自己。于是在家人的劝说下,费先生带着孩子做了亲子鉴定。结果显示双方的确不是父子。气愤的费先生便委托本离婚律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确认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问题的约定无效,费先生无需抚养孩子,并要求返还为孩子所支付的相关费用2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此时已距双方离婚3年了。

在诉讼中,付女士虽然承认了孩子并非费先生所生,但认为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现双方协议离婚已经3年,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期限,所以坚持认为离婚财产的分割约定有效。

对于被告的辩解,本律师认为:被告付女士隐瞒了非亲子关系的事实,使费先生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达成了离婚协议中的有关约定,给费先生造成了精神与物质损害,所以我方关于返还抚养费与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是正当的,法律应于支持。对于被告所辩称的超过一年的问题,由于费先生在离婚后无法及时发现非亲子关系的事实,如果严格按照诉讼时效去要求无过错方显然会造成明显不公平的结果,同时也会助长过错方欺瞒对方的行为。所以,应当从费先生知道非亲子关系的事实之日(得知亲子鉴定结果之日)起计算一年的期限。

最终,法院支持了本律师的意见,在判决确认费先生无需抚养孩子、被告返还抚养费和赔偿精神损失费的同时,对涉案房产重新进行了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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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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