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离婚律师看了一篇某律师发表的关于如何加强协议离婚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所达成约定的审查的文章。其主要观点是鉴于很多当事人为了达成离婚的目的,而在协议时不顾孩子的利益,在自身无足够经济能力且希望获得抚养权的情况下,仍然放弃让对方支付子女抚养费。鉴于此,这位律师认为应该在法律上规定对于此种损害子女利益的做法,父母必须发起民事诉讼加以纠正,否则父母便是违法,应受到处罚。
对于上述这位律师的观点,本婚姻律师并不认同。理由如下:
一、民事诉讼乃是解决民事权利义务纠纷的法律程序。民事诉讼权利自治原则是民事法律得以建立的根基。民事法律正是依此才得以发展完备。民事诉讼权利自治的一个基本要求就是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发起民事诉讼。而强制当事人发起民事诉讼将彻底违背该原则,破坏私法的根基。
二、对于未成年子女的保护,我国法律依据非常完善。因此,要想解决上述那位律师所提出的问题,应该解决法律执行过程中的障碍,而不是额外再制定或者修改法律。
首先,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当中始终有一个规定,即父母离婚后,子女可以根据自身实际需求的增加而请求不与自己共同生活的父或者母亲增加支付子女抚养费。既然如此,那位律师所担心的为了尽快离婚且获得子女抚养权的一方不顾孩子利益,放弃让对方支付子女抚养费的要求,从而损害孩子利益的情形完全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在双方离婚后另行通过民事诉讼加以解决。
其次,那位律师所担心的离婚后抚养孩子的一方不会帮助孩子发起追加子女抚养费诉讼也是多余的。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如果获得子女抚养权的一方当事人经济能力很差,而在离婚后对方又不用支付子女抚养费的情况下,势必会对抚养子女的一方造成极大的经济压力。为了解决这个压力,该方必然会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帮助孩子向对方索要抚养费。而法院则会根据双方的经济能力及子女的实际需求确定一个合适的子女抚养费数额。
再有,我国很多法律都有关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规定。在必要时,不仅是父或者母亲,其它诸如孩子的近亲属,乃至社会组织、国家机关都有义务出面来保护孩子。由此可见,如果出现那位律师所担心的:父母离婚后造成子女生活困难的情形本就不应该会出现,如果的确出现了,那也只能说明是法律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存在某些人或者机构失责、失职的问题。而对于这种失责或者失责,法律又通常规定了处罚方式来杜绝。
综上,本离婚律师认为:上面那位律师观点当中认为离婚协议当中约定一方无需支付子女抚养费进而损害孩子利益且无法挽救和解决的观点是不正确的。因为此事无关立法,而在于执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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