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房有的时候并非婚后购买,而是婚前由一方或者双方出资购买。由于各地购房政策的限制,实际出资人也会把以结婚对象的名义购买,为此而造成出资与房屋持有人不符的情况。对于这类房屋在离婚时应该如何分割呢?让我们来看如下的案例。
男方为外地户口,女方则是北京户口。二人相识并交往半年后打算先买房再结婚。根据当时北京市的购房政策,男方无资格购买北京的房产,于是二人商定以女方个人名义购买。而首付款出资则由全部由男方负责。最终,二人以男方出200万元的首付款加女方贷款280万元的方式购买了一套房屋。为了以防万一,男方让女方写了一份声明,即该房屋为二人为结婚购买,属于二人的共同财产。
然而,婚后二人的关系并不好,数年后便夫妻感情破裂,并引发离婚诉讼。在关于离婚房产应该如何分割的问题上。女方虽然碍于自己所写的声明而不得不承认房屋为共同财产,但是却坚称要平分。对此,身为男方诉讼代理人的本离婚律师并不认同。理由是,男方对该房屋的贡献除了将近房产购买价格一半的首付款出资外,剩余贷款的偿还男方也是与女方共同承担的。因此,男方对于此项共同财产的贡献明显高于女方。综合计算下来,男方应该获得该房屋扣除未偿还贷款后净值的百分之七十。
该案经过数次开庭后法官最终做出了判决,而判决的结果全额支持了我方的主张。案件圆满结束。
版权属北京婚姻律师,欢迎您向婚姻律师咨询,北京离婚律师-北京最专业的离婚律师 http://www.bjlihu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