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本律师接待了一位前来咨询离婚房产问题的女士。由于房产目前被男方私自登记在了他人的名下,故而这位女士一时不知该如何解决。
这位女士与男方登记结婚已经十余年。婚后由男方背着女方私自出资,并以男方父亲名义购买了一套房屋。此后,男方的父亲又做了一份公证,将该房屋赠与给了男方与前妻所生之子。此事后来被女方知晓。于是,在女方的追问下,男方采取了一些挽救措施。比如男方让其父亲出具了一份声明,内容大致描述了男方出资购房,男方的父亲仅是代持。
拿到了相关的证据后,女方现在打算发起诉讼,以追索该房屋。然而,她目前比较疑惑,不知道自己倒是应该起诉男方?还是起诉男方的父亲?或者起诉男方与前妻所生之子?女方认为起诉男方与前妻所生之子,理由是:该房屋目前已经被公证给了男方与前妻所生之子,那么就应该以其为被告索要房产。
对于女方的上述想法,本离婚律师认为是不妥的。原因是:虽然有赠与协议,但是赠与并未完成,房屋还没有登记在其名下。另外,根据男方父亲所出具的声明,房屋的真正所有人是男方,所以男方的父亲是无权将房屋赠送给他人的。即便做了赠与公证,该公证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通过上述分析,本律师建议女方以男方的父亲为被告,结合出资证明和所有权声明文件,女方应该能索回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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