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要讲求事实依据的。凡是缺乏事实依据的文件,包括公证书就应该是无效的。比如今天本离婚律师所接受的一个咨询就涉及到此问题。
男女双方再婚多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私自动用存款并以男方父亲的名义购买了一套房屋。后来,男方的父亲又对该房屋做了一套赠与公证手续,将房屋赠给了男方与前妻所生之子。至今尚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此后,男方又与其父亲签署了一份男方为房屋所有人,其父亲为房屋代持人的声明。现如今,男女双方的婚姻关系面临解体,女方发现了这套房屋的真实情况。为了解决好未来的离婚房产如何分割问题,女方咨询了多名律师。有的律师告诉她,鉴于房屋赠与公证文件与代持协议的内容相冲突,因此要以先形成的文件为准。本案中,房屋赠与公证文件先于代持协议,因此,代持协议是无效的。由此可以推定房屋的真正所有人是男方与其前妻所生之子。
对于上述女方所遇到的问题,尤其是某些律师的判断,本离婚律师是难以苟同的。理由有二:其一便是法律是要讲求事实依据的。凡是缺乏事实依据的文件,包括公证书就应该是无效的;其二则是房屋赠与公证文件与代持协议的效力问题不能以文件形成的先后顺序为判断依据,而应该以他们所要证明的事实的先后顺序为依据。今天,本律师打算着重讲第二个理由。
我们先来看房屋赠与公证文件所要证明的事实是什么?它所要证明的事实是:男方的父亲表示把涉案房屋赠与给男方与前妻所生之子。这件事情的发生时间与办理公证的时间重合。我们再来看看代持协议所要证明的事实的发生时间。很明显,此事实的发生时间是男方出资购买房屋,并与其父亲协商好准备把房屋登记在其父亲名下的那个时间。而那个时间无疑是早于其父亲代持房屋后又表示要把房屋赠与给男方与其前妻所生之子的时间的。因此,从所要证明的事实的先后顺序来讲,代持协议才是真正有效的文件。
基于上述分析,加上房屋的实际所有人是男方,那么,男方父亲所办理的赠与公证文件因为其无权处分房屋而当然无效。
综上,本案中的女方完全可以凭代持协议,以涉案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为由主张分割离婚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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