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的婚姻关系当中,一方出于维护婚姻稳定的目的而将个人所有的房屋赠给对方所有或者共有。如果赠与完成,则该房屋的所有权就会发生变化。比如变为对方所有或者双方共有。然而,根据目前婚姻法律关于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的规定,受赠的一方在离婚时并不当然地获得全部房屋或者至少一半。而是要根据多种因素,由法官根据案情来确定房屋的归属以及折价补偿的问题。比如本离婚律师曾经代理过这样一个案件。
男方为再婚,女方为初婚。男方在追求女方时曾许诺:只要二人登记结婚,则会把自己所有的房屋变更登记在双方的名下,变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结婚后,男方果不食言,将房屋变更登记为共同共有。然而双方的婚姻仅维持了半年就因为性格不合而导致双方分居。分居后没多久,女方便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分割上述房产的一半。
作为男方的诉讼代理人,本婚姻律师代表男方出庭应诉。
针对女方所提出来的,要求男方就上述房屋支付一半折价款的诉求,本律师认为是不合理的。原因在于法律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本案中,双方登记结婚仅半年,并未育有子女,男方也无重大过错,加之男方将房屋赠与女方是为了维护婚姻关系。现如今,双方仅结婚半年,女方便起诉离婚。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女方就可以分得市场价值480万元房产的一半的话,对男方是非常不公平的。
最终,法官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了女方要求分得一半房屋折价款——240万元的要求,仅判令男方向女方支付了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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