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律师处理的一些离婚案件当中,有些当事人(由于基本上都是女方,故而本文以女方作为想要变更子女姓名的一方进行说明。反之,男方也一样)会询问本律师能否在离婚并获得子女抚养权后变更孩子的姓名。比如随母姓或者随未来再婚对象的姓。
对于上述问题,本离婚律师认为:如果孩子的父亲同意,法律是允许变更孩子姓名的。然而,如果孩子的父亲不同意,那还是打消这个念头比较好。究其原因主要是以下的法律规定。
首先,我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母姓,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1、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2、因由法定抚养人以外的人抚养而选取抚养人的姓氏;
3、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孩子随父姓或者母姓的是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孩子的姓氏可以改为随他人。举个例子,比如女方再婚后,和再婚对象共同抚养孩子,则孩子便有机会随女方的再婚对象的姓氏。然而,这只是有改变的机会,并不一定能成功。
其次,我国法律还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姓名有共同决定权。子女的姓名需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确定。若父母双方离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如需变更,需双方协商一致;协商不成的,应维持原姓名。
由此可见,无论女方再婚后打算将未成年子女的姓氏变更随再婚对象,还是想要将未成年子女的姓氏变更为随自己,都需要征得孩子父亲的同意,否则女方没机会独自完成变更子女姓名的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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