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协议,一旦双方签署并办理了离婚手续,任何一方均不得反悔。但是比较特殊的一点就是:关于子女抚养内容的约定,法律出于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的考虑,是允许当事人在特定条件下反悔的。比如如下这个案件。
男女双方因为夫妻感情破裂而于七年前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婚生子某某归男方抚养,女方无需支付抚养费。”离婚后,双方也是按此约定执行至今。然而,男方在两年前失业,原本收入足以负担起抚养孩子及日常开销的男方在经济上开始力不从心。目前主要以到处打零工为生。为此,男方主动联系女方,在向女方说明了自己的情况后,请求女方开始支付子女抚养费。这个要求被女方最终拒绝。
无奈之下,男方找到本离婚律师寻求帮助。于是,本律师作为孩子的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女方向孩子按月支付抚养费。
为了打好这个官司,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本律师从以下几个方面准备了证据:
一、男方最近一年的收入。用以证明男方的经济能力很差;
二、男方的日常生活开销。用以证明男方的收支平衡难以为继;
三、孩子的日常需求。用以证明孩子的健康成长将由于经济问题而受到严重的影响。
开庭后,女方虽然以离婚协议中的约定为依据,坚决不同意向孩子支付抚养费,但是法官认为我方的证据已经充分证明了孩子需要由女方支付子女抚养费的必要。最终,法官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判令女方开始按月支付子女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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