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涉外离婚的当事人往往不居住在同一个国家,因此法院对于送达方式有些特殊的规定。本离婚律师结合多年来处理此类案件的经验就法院对国外当事人的送达方式做个简单的介绍。
一、如果我国同受送达人所在国家签订有关于送达问题的条约,则中国法院会按照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进行送达。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本律师认为这种送达方式由于需要经手多个国内外的特定部门,程序比较繁琐,耗时也较长。
三、对于受送达人是具有中国籍的,我国法院也可以委托我国驻该外国的使领馆送达。
四、如果受送达人所在国允许邮寄送达的,我国法院也可以直接向受送达人邮寄送达。本律师认为此种方式虽然非常快捷,但是法院采用这种方式条件比较严格。
五、如果上述方式难以有效送达的,我国法院便会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说实话,这种方式是最省事的,无论受送达人是否回应,届时法院都会按时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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