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的问题往往是当事人最为关心的财产。由于其价值较大,出资来源与所涉协议较多,故而是离婚诉讼中比较复杂的问题。甚至有些时候当事人会千方百计地把对方个人所有的房产也“拉”进来要求分割。比如本离婚律师曾经代理过的如下案件。
男方婚前在老家有一套个人所有的房屋。婚后二人另行购买了一套房屋作为婚房居住。由于路途遥远,男方便委托其老家的亲属代为照看该房屋。
结婚三年后,夫妻感情破裂,女方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在审查夫妻财产的过程中,女方发现男方曾经在起诉离婚前不久向老家的亲属转账了三万余元,于是追问该资金的去向。对此,我的当事人解释说:因为老家亲属帮忙照看房屋,垫付了不少物业费、取暖费及维修费。故而转账作为补偿。为了证明此事,本律师向法庭提交了相关的花费收据及通信记录。
看到男方使用夫妻共同财产维护其个人房产,女方很是生气。于是又提出来一个观点,即:男方婚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维护了其个人的房产,说明女方对于该房屋也有贡献。因此,请求法官认定自己按照该金额占房价的比例享有房屋所有权。
对于女方的上述观点,本律师并不以为然。毕竟如此奇葩的观点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果然,法官表示女方应该再好好考虑一下自己的诉求。
眼见分割男方个人房屋的目的难以达成,女方又提出了另一个观点,即男方用夫妻共同财产维护了个人房屋,女方不仅没能获益,还因此受损,故而请求法官判令男方向自己支付一半的赔偿款。对此,本律师当即表示反对。理由是该花费乃是日常生活中的正当开销,就像婚后一方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在外请客吃了一顿饭也要在离婚时向另一方补偿的道理是一样的。这种要求缺乏法律依据。
最终,法官驳回了女方关于男方个人房产的全部请求。男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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