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本离婚律师多年来处理婚姻案件的经验认为,虽然很多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未写明某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但是日后还是可以发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主张分割的。然而,本律师曾经处理过这样一个案件:虽然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未写明婚后共同购买的并女方名下的小汽车的分割方案,但即使男方为此发起了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法院最终还是驳回他的分割请求。这又是为什么呢?接下来,让本律师为大家分析一下该案。
男女双方结婚将近十年后因为男方外遇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此,双方准备协议离婚。在协议离婚的四个月的时间里,女方先后起草过两份离婚协议并发给男方审查。最终,男方接受了第二份离婚协议,并据此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其中,关于双方婚后购买的并登记在女方名下的宝马小汽车的处理问题被记载于第一份离婚协议当中。具体表述为:“登记在女方名下的,车牌号为某某的宝马X5小汽车归女方个人所有,女方无需就该项夫妻共同财产向男方支付折价款。其余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然而,在双方最终签订的第二离婚协议当中却删去了该内容,而是将财产分割的内容笼统地改为:“双方无共同财产。”离婚后,男方觉得自己在分割财产时吃了亏,于是委托律师发起了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以双方在离婚时遗漏分割上述小汽车为由请求法院依法分割。本婚姻律师则代表女方处理该诉讼。
对于男方的诉讼理由,本律师认为是不成立的。理由是:双方在离婚时已经就涉案小汽车的分割问题处理完毕,即小汽车归女方所有。男方在明知有该项财产的情况下,仍然签署了第二份离婚协议书,并在其中载明“双方无共同财产。”结合之前第一份离婚协议书中将小汽车约定归女方所有的表述,可知前后两份离婚协议的内容符合双方的一贯意思表示,应视为双方在离婚时对当时已知的财产处理完毕,默认离婚时财产归属状态。因此,涉案小汽车已归女方所有,男方无权要求分割。
该案经过数次开庭后,法官查明了二人协议离婚的具体过程,于是采纳了本律师的抗辩意见,最终驳回了男方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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