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本律师多年来处理起诉离婚案件的经验认为,被告躲避诉讼的原因大致可以分为:认为夫妻感情尚存,不愿意就此结束;自认为通过审判难以达到自己诸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或其它目的;出于怨恨,拖延时间以报复原告等。
对于采用上述做法被告,他们躲避诉讼的手段多种多样,比如改换居住地址,更改手机号,拒收法院的快递等。对此,原告应该怎么做呢?本离婚律师以曾经办理过的此类案件为例说明如下。
男女双方分居多年。女方在美国,男方则在北京。由于夫妻感情破裂,女方委托我们向男方居住地的法院发起涉外离婚诉讼。立案很顺利,但是接下来法院联系被告时却出现了问题——被告的电话虽然可打通,但是被告却坚称电话打错了。于是法官联系了本律师询问是否原告提供了错误的手机号。经过与当事人确认该手机号码就是被告本人的之后,本律师将核实结果告诉了法官。同时向法官说明被告想要获得美国绿卡,但被原告拒绝。为此被告怀恨在心而打算拖延诉讼,以报复原告。
得知这个情况后,法官再次尝试联系被告。被告仍然说电话打错了。于是,法官采用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告进行邮寄送达。由于被告并没有更换住址,送达很顺利。据本律师后来了解的情况是:被告担心总是躲避诉讼会错失很多诉讼权利,同时其又想了解我方的起诉内容,便接收了快递。
既然送达已经成功,被告再躲避诉讼便都是没用的了。后续被告又采用了提管辖异议等手段拖延了一段时间。幸而我的当事人有耐心,让被告认识到自己获得绿卡无望。最终,被告被迫走上法庭。由于双方分居了很多年,符合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标准。法官做出判决,解除了双方的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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