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离婚律师在之前的文章《北京离婚律师谈“应否接受法院安排的诉前调解程序?”》当中曾经专门就法院的诉前调解制度做过分析和论述。总结起来,本律师是反对诉前调解程序的。因为这套制度的真正目的并非是为了更方便于起诉离婚案件的当事人解决他们的离婚问题,而是为了减轻法院的审判压力。
之所以这么说的根据则是本婚姻律师多年来的办案经验总结:虽然当事人可以选择省时省力的协议离婚方式,但是当事人却选择了到法院来起诉。这通常说明双方存在难以协商解决的问题。不经过法院的审理难以有最终的结果。而“诉前调解”程序不会有双方唇枪舌剑的辩论,更不会有调查、举证质证的经历。因此,难以有对自己所坚持的是否有理、未来能否获得法律的支持而做出理智的判断。分歧本来就难以解决,加之又缺乏这种判断,指望调解员做一些说教工作就达成离婚调解协议便是难上加难的。其结果很可能就是耽误了当事人的时间,浪费了当事人的精力。另一方面,对于不了解法律的老百姓来说,亲自来到法院,把离婚起诉状递交给了法院的立案窗口,立案窗口的法官又给出具了一沓子诉前调解文件,看着非常“正规”,给人一种:“哦,法院已经接受了我的起诉,我的起诉工作顺利完成了”的错觉。其实很少会有人琢磨为什么叫“诉前调解”。而其实,“诉前”的意思对于我们这些专业离婚律师来说是再明确不过的了,即您的案件根本没有进入真正的诉讼程序,也就是法院尚没有接受您的起诉,而只是接到了您的起诉状,然后转手交给外聘的诉前调解员帮助当事人进行调解。与法官的毫不审判不相干。由此可见,这种制度很容易就误导了当事人对自己案件所处状态的认知。既然对当事人的离婚案件的解决没什么帮助,那么作为一项制度总会对什么事情有所帮助吧?这个帮助只能是缓解法院的审判压力,或者说是考评压力。很多本来应该立案进入审判程序的离婚案件都被滞留在了诉前调解程序当中,法院的立案数量便自然减少了,立案数量减少了,法官的审判效率没变的前提下,结案率自然就提高了。而结案率是考评法官乃至法院工作业绩的一项重要指标。
既然本律师对该制度难以苟同,自然会建议大家在向法院递交离婚起诉状时要避免接受诉前调解这个程序。也许是最高人民法院意识到了诉前调解制度的弊端,于是发文从2025年1月1日起彻底取消了诉前调解制度。而该文件第一条的规定便是:“从制度上、源头上解决未经立案先行调解、强制调解、久调不决等‘立案难’‘不立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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