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的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截止日期为孩子年满十八周岁。除非有特殊情况,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之前便是父母支付抚养费的法定期限。虽然有法定期限,但是法律并不排除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在离婚协议当中约定在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之后,父母仍继续支付抚养费。今天,本离婚律师就接待了一位咨询该问题的女士。
这位女士因夫妻感情破裂而要求离婚。对此,男方表示同意。在分割离婚财产时,女方要求男方支付夫妻共同财产的折价款180万元。而男方则认为自己只应该支付150万元。双方为此僵持不下。为了便于男方从情感上接受,这位女士决定改变一下该30万元差额的支付名义——要求男方将该30万元作为孩子的抚养费,在离婚后支付到孩子的银行账户内。这一招果然有效,男方接受了该方案。然而,男方提出了一个问题,即:双方的孩子已经20岁了,超过了法定抚养费支付年限。如果双方约定继续向孩子支付抚养费,是否会因为违反了法律而无效?
对于这个问题,女方也没想明白,于是找到本律师进行咨询。
对于这位女士的疑问,本婚姻律师认为很好解释。法律所规定的抚养费支付到十八周岁应该理解为是法定的年龄下限。如果提前结束抚养费的支付将会因损害孩子的利益而导致无效。然而,当事人在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之后如果自愿继续支付抚养费,对于孩子来说并无损害,因此法律不会否定这种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所做的约定。由于这种约定超过了当事人的法定义务,因此当事人有必要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清楚,避免将来产生分歧而引发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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