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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可以用孩子的教育基金购房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5-05-07 | 35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很多中国家长内心想法看来,孩子其实只是一个附属品,附属于自己。孩子的一切都是家长赠与的,因此,孩子并没有自己独立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也正因为如此,很多父母会随意处分孩子名下的财产,严重损害了孩子的利益。比如本离婚律师就曾经代理过这样一个案件。

男女双方由于夫妻感情破裂而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子归女方抚养。男方除了按月支付子女抚养费外,还需要在三年内向孩子支付一百万元作为孩子的教育基金。此后,男方如约履行了上述义务。当男方提出打算带儿子利用暑假去国外游学的想法并需要动用教育基金时,女方却百般地不同意。女方的表现引起了男方的怀疑。最终,男方发现女方早已经将该教育基金取出用于购买了房产。而该房产被登记在了女方个人名下。对此,女方的辩解是:孩子归自己抚养,孩子的钱就是自己的。况且所购房产也是为了抚养儿子。现在自己和儿子也住在这个房子里。对于女方做法,男方很是不满,但又不知道该如何解决。于是,男方找到本律师寻求帮助。

对于这起纠纷,本婚姻律师认为女方的做法明显是错误的,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孩子的财产权利。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监护人的职责之一是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权利。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虽然离婚后男方并未与孩子共同生活,但是其与女方一样都是孩子的监护人。当孩子的权利受到侵害时,男方自然有权利,也有义务出面进行保护。于是,本律师接受了男方的委托,代表孩子以为被告发起了诉讼。

由于事实清楚,法律依据明确,女方在法庭上很快便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然而,女方没有能力退赔该一百万元的教育基金。经过协商,最终达成调解——女方需配合将孩子也登记为房屋共有人,将该一百万元作为购房的出资份额,按比例拥有房屋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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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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