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离婚赔偿与离婚补偿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它们的差别却非常大。
所谓离婚赔偿在婚姻法律的规定里主要指一方因为法定过错并给对方造成了损害而需要向对方支付的赔偿金。而这些过错则主要是指重婚、与婚外异性同居、遗弃、虐待等非法行为。对于这类离婚赔偿,法律的规定比较明确,如果出现赔偿数额与所造成的损害不匹配时,法官有权力予以调整。
所谓离婚补偿,在本律师看来其适用的范围则要宽泛许多,且婚姻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属于离婚案件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的内容。而且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他人的利益,则都应该被法律视为有效,双方均应遵守。
为了便于大家理解,本离婚律师在此举两个例子:
例一
男方因为与婚外异性同居导致其夫妻感情破裂。为此,双方决定协议离婚。此时,女方提出:由于离婚是由于男方的过错所造成的,因此男方应该向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十万元。对此,男方表示同意。于是,双方达成了离婚协议,并将赔偿的内容写在了其中。此处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便是婚姻法律中所规定的离婚赔偿,属于法定之债。如果该赔偿数额明显高于或者低于给女方所造成的精神损害,则任何一方都有权利请求要求重新调整。而衡量的标准主要是: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也就是说,一项离婚赔偿是否适当,可以结合这六个标准来衡量。
例二
男女双方因为性格不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此,男方提出离婚。女方本不愿意离婚。为了说服女方,男方提出:只要女方同意协议离婚,则男方自愿给予女方离婚补偿款十万元。最终,女方接受了这个条件。于是双方将“男方应于离婚后三十日内向女方支付离婚补偿款十万元。”写在了离婚协议当中。众所周知,提出离婚请求并非法律当中所规定的过过错。因此,男方并非是因为有过错而向女方支付十万元。该十万元乃是男女双方自愿协商所达成了意定之债。该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的权利,具有法律效力。只要双方接下来完成了签署协议等协议离婚程序,则男方便要遵守该约定,如期支付离婚补偿款。否则,女方便可以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认定该约定的效力,并强制男方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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