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买股票是一种投资行为。投资便有可能产生收益。根据我国婚姻法律的规定,婚前一方的财产在婚后仍为个人财产,而婚后所得财产原则上会被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被作为离婚财产予以分割。那么,一方在婚前投资所购买的股票,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现了升值。则升值部分在离婚时应该如何解决呢?对此,本离婚律师以曾经办理过的案件为例做个说明。
男方婚前投资83万元购买了某股票。后其与女方登记结婚成为夫妻。由于性格不合,双方婚后感情不佳。再后来,双方的矛盾积累越来越多,直至男方委托本律师起诉离婚。女方虽然同意离婚,但是由于男方所持股份在婚后这些年来已经升值至232万元,故女方要求男方向其补偿升值部分的一半——74.5万元。
男方原本认为自己投资在婚后产生了增值,女方便有权分走这些增值的一半,但是处于维护己方当事人利益的目的,本婚姻律师告知其有权利拒绝给予女方这些补偿。
为什么本律师认为男方无需补偿女方呢?原因在于:男方婚前虽然投资了股票,但在婚后并未再进行买入或者卖出,也就是说男方在婚后没有从事股票的投资活动。其婚前所持有的股票完全是受市场行情的影响而产生的自然增值,而这些自然增值并不是法律所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仍然是男方的个人财产。打个比方:男方婚前有一幅家传古画,婚后受收藏热的影响而升值,这种自然升值便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在征得了男方的同意后,本律师向法庭提交了涉案股票的交易记录来主要证明两个事实:全部股票是男方婚前个人所购买以及该股票在婚后没有任何买入或者卖出记录。
最终,法官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股票的增值与女方无关,驳回了女方的分割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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