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有权定期或者不定期以一定方式探望子女的权利。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由此可见,探望作为一种权利是法律赋予父或母的。既然是权利,那么便允许当事人就探望问题进行协商。法律规定,协商是优先于法院的判决的。只有在协商不成时,才会由法院以判决的方式来解决。本离婚律师打算要讨论的便是在当事人协商子女探望问题时应该注意的事项。
首先,本律师认为对于探望权的问题最好在离婚时一并解决,且要落实在纸面上。这么做是为了避免离婚后遇到子女抚养问题时无据可依。毕竟签署书面协议后想要反悔还是有难度的。
其次,关于探望权的行使时间要明确,但是要做好未来并不会严格按照该时间去行使探望权的心理准备。毕竟每个人在日常生活中难免会遇到偶发事情,从而导致无法在约定的时间探望孩子。因此,在协议中明确了时间后,应该把所明确的时间作为一个原则,从而将探望的时间长短及频率大致固定下来。
再有,还需要明确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方式可以多种多样,并非只能是将孩子接回自己的住处共同生活一段时间,而是要结合孩子及双方的特定情况来综合考虑。比如有的当事人经常出差,甚至常年生活在国外。在这种情况下要想把孩子接走而探望显然是不现实的。因此,可以做灵活的约定。比如出差时采用视频方式与孩子交流,出差结束再把孩子接走而探望等。
此外,本婚姻律师还想提醒大家一点:对方虽然有配合的义务,但是不要过于苛求对方要严格按照约定内容去做。毕竟您自己也难免在未来会出现不能够严格按照约定行使探望权的情况。相互谅解以完成探望活动,既对您自己有好处,也对孩子有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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