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离婚赔偿案件当中,一方总是会找各种理由来指责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过错,尤其是有婚外性行为,进而提出索赔。根据以往的婚姻法律的规定,并非所有婚外性行为都是离婚赔偿的理由,除非对方符合重婚和婚外同居两类。因此,本文所要讨论的偶尔婚外性行为是不构成离婚赔偿的理由的。然而,自从民法典颁布实施以来,有些人认为关于此事的情况发生了变化。他们的理由则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当中关于离婚赔偿的理由增加了一条——有其他重大过错。
对于这个问题,本离婚律师认为民法典所增加的这个规定并未改变原有的关于偶尔婚外性行为并不构成离婚赔偿理由的认识。至于为什么,关键在于该法律规定当中的“重大”二字。本律师认为此处的重大是有直接参考标准的,而这个标准当然是该法条中所列举的其它四种婚内过错情形。参考这些情形,能够与他们程度相匹配的才能达到重大的程度。那么,就让我们来看看该四种情形都是什么。
第一种情形是重婚。婚姻法律当中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以及上述虽未结婚但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情形。此类行为无异于公然挑战我国婚姻法律所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度,性质不可谓不严重,因此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
第二种情形是与他人同居。关于同居,并不像很多人所理解的只要两个住在一起即可,其中还要求同居是一种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的状态,通常要达到三个月以上,而且还要结合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与一夜情是明显不同的。
第三种情形是实施家庭暴力。虽然此处未明确暴力的种类和程度,但是根据本婚姻律师多年来的办案经验认为,这种暴力应该主要指积极的作为,并不包括所谓的“冷暴力”。此外,暴力通常要具有持续性或者虽然只是一次但足以给被施暴者造成较为严重的伤害。比如在本律师曾经代理过的一个离婚案件当中,对方以我方曾经向其身上泼了一杯凉水为由而索赔便被法官驳回。
第四种情形是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相信有正常生活常识的读者们都应该理解什么样的程度才能符合虐待或者遗弃的标准吧?因此,本律师在此就不赘述了。
从以上分析我们不难总结或者体会到该法条当中的“严重”应该是个什么标准了吧?至此,大家还会认为偶尔的婚外性行为能构成离婚赔偿的理由吗?很显然,这是不能构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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