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的分割方式问题,法官往往会根据财产的类型、具体案情予以综合考虑。虽然如此,本离婚律师认为主要的方式无外乎如下几种:
一、实物分割。顾名思义,实物分割就是对某项离婚财产不考虑其价值,将其一分为二,男女双方各得一份。比如男方炒股,名下有某公司股票一千股。法官便可以判决男女双方各得五百股。实物分割有一个重要的原则,即尽可能不损害财物价值。比如二人共同拥有一对具有收藏价值的文玩核桃。既然是一对,判令男女双方各得其一必然会使价值降低,因此不宜采用实物分割的方式。
二、变价分割。即将待分割的财物先行变卖,然后分割变卖所得价款。在离婚财产分割问题上,法官很少会采用此分割方式,且事先要取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通常,法官对于双方都不想要的财物,才会建议双方共同出售,进行变价分割。
三、作价补偿。即对一项不宜直接分割的财物,先估算其价格。然后根据案情将该财物判给其中一方当事人所有,然后令其向对方当事人进行补偿。比如房屋就是最常见的采取此种分割方式的财物。此外还有家具电器、车辆等等。在作价补偿方式中,应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确定该财物的价值,协商失败后再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未经协商或评估的,法官是不会自行定价进行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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