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当事人在争夺子女抚养权时想到的往往是经济能力,与孩子的感情状况等。其实在这些之外还有一些因素有时候能够起到决定性的作用。比如在再婚家庭当中,对方在婚前已经有了孩子。对于这一点完全可以放在法庭上作为对方不利的证据。比如该案。
男女双方婚后育有一子现年四岁。由于性格不合,导致婚后夫妻感情很差,经常吵架。最终导致男方起诉离婚。由于两个人都非常喜欢这个儿子,因此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便成为了本案争议的焦点。
接受女方委托后,本离婚律师认真梳理了案件证据,将对于双方与子女抚养权相关的条件罗列出来逐一对比。结果发现二人的条件基本上旗鼓相当。谁也不占绝对的优势。比如女方平时照看孩子略多,而男方则在周末基本上都会带孩子外出游玩。再比如女方的收入虽然高于男方,但是男方有自己的房产,离婚后能够为孩子提供稳定的住处等。
分析时,本律师忽然想起来男方是再婚。其在之前的婚姻当中是否有过小孩呢?经过与我的当事人核实,男方与其前妻的确有个女儿,已经十四岁。而我的当事人只有这一个孩子。于是,本律师调取了男方另有女儿的证据,并将其提交给了法庭。最终,法官考虑到男方已经有了一个女儿,且尚未成年,需要男方付出精力来履行抚养义务,而我的当事人则只有这一个儿子,因此决定将孩子判给我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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