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婚姻法律的规定,如果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按照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子女抚养费。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根据上述规定,很多主张子女抚养费的当事人便要求对方每月拿出收入的百分三十或者五十支付给孩子。然而,许多人忽视了一个前提,即上述比例的规定是针对社会上大多数的收入标准而制定的,对于收入非常高或者非常低的当事人是不适用的。比如本离婚律师就曾经处理过一个男方年收入百万元,平均到每个月近十万元的子女抚养费纠纷案件。
男女双方曾经是夫妻。由于感情破裂而于多年前协议离婚。那时,男方还是某公司的职员,月收入也就是万元左右。于是二人约定离婚后孩子跟随女方生活,男方按月支付抚养费三千元。令女方没想到的是,男方在离婚后跳槽去了另一家公司并逐渐做到了总经理的职位。而收入则水涨船高,直到年薪达到百万元。想想男方有如此高的收入,还只给孩子每月三千元的抚养费,女方的心里很是不平衡。于是向法院发起诉讼,请求法院按照男方月均收入的百分之三十重新确定抚养费。也就是要让男方每月支付三万元。
对于上述纠纷,作为男方的诉讼代理人本律师认为法院的最终判决几乎不可能如女方所愿。原因在于子女抚养费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而非简单地按照收入比例来确定。尤其是对于收入明显高于或者低于普通人时,这个比例便不再适用了。而这些需要被考虑的因素主要有子女的实际需要,当地生活水平,然后才是收入。
这个案子最终没有经过判决,而是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女方在法官的耐心劝导下放弃了主张的数额。最终双方达成一致,男方每月支付一万元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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