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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后能否索要分居期间的子女抚养费?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5-04-22 | 25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般情况下,对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问题,往往都是指双方离婚后的抚养费。但是在实践当中,还存在着一种索要分居期间的抚养费问题。对此,法律是如何规定呢?让我们看如下这个案例。

男女双方结婚10年并育有一子8岁。由于夫妻感情不和,双方在离婚诉讼前已经分居两年之久。由于家庭矛盾未解,男方在外独自生活期间拒绝负担子女抚养费。其理由是:女方的收入也是夫妻共同财产。女方抚养儿子的花费应视为男女双方在共同负担,因此自己无需再额外支付子女抚养费。既然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女方便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同时请求法院判令男方支付分居期间拖欠的抚养费共计56,000元。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男方找到本离婚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对于男方在分居期间拒绝支付子女抚养费的行为,本律师认为做法欠妥。理由是根据目前法律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女方有权代表孩子向男方索要分居期间的抚养费。

其实,男方当初拒绝支付子女抚养费的理由也是可以成立的,但是为什么我国法律还是会如此规定呢?对此,本婚姻律师认为,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乃是基于现实原因的考虑。在现实生活当中,夫妻二人的经济能力通常会有差异。有的时候,这种差异还会很大。既然双方分居,便意味着各自管理收入和其他财产,不会让对方介入。此时,如果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经济能力较差,也得不到对方的支持时,孩子的生活势必会受到影响,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因此,从保护孩子利益的角度考虑,法律在这个问题上摒弃了男方所持的理由,规定即使双方未离婚,也需要支付子女抚养费。

解释清楚了男方需要支付分居期间抚养费后,本律师认为还需要关注另外一个问题,即在审判实践当中如何做才能让男方拒绝支付抚养费的理由与分居期间需要支付抚养费的法律规定不至于在结果上相冲突。本律师认为要想解决好这对矛盾,最关键的一点就是在分割离婚财产前,需要从男方所掌控的并且需要分割的财产中事先扣除其应该支付的56,000元抚养费。扣除后的剩余部分才是真正应该被分割的离婚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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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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