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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不服一审判决而提起上诉,我可以顺便在二审时也提出自己的改判请求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5-04-30 | 4 次浏览 | 分享到:

对于一些离婚案件,虽然一审做出了判决,但是由于当事人不服而提起上诉,导致案件需要经历二审程序后才能最终有个结果。有些二审案件是一方提起上诉,另外一些则是双方均不服而提起上诉。由于有些当事人舍不得交上诉费,故而自己不提起上诉,而是打算借着对方提起上诉的机会到二审的法庭上再提出自己对于一审不服的地方,并请求法官予以改判。这样做可以在法律程序上行得通吗?让我们看如下这个案件。

男女双方因为夫妻感情破裂而被法院一审判决离婚。虽然双方对于离婚没有意见,但是均对一审判决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方案不服。女方认为一审判决偏袒男方,让男方在获得房屋的同时支付给自己的折价款太少;而男方则认为自己的一笔存款的定性有错误。于是,男方委托本离婚律师率先提起了上诉。恰在此时,女方也打算提起上诉,但是对于上诉费的交纳却很犹豫,因为上诉费需要数万元。得知男方已经上诉后,女方便认为:既然男方已经提起上诉,他们的离婚案件就要经历二审。自己便无需再提起个上诉,而是在二审的法庭上说出自己的请求即可。

就这样,在二审开庭当天,本律师代表男方发表完上诉请求后,女方便未经法官许可直接发言道:“法官,我也对一审判决当中的男方需要给我的房屋折价款不服,因为给的太少了。”法官见此便问女方:“你提起上诉了吗?如果你没有提起上诉,本案对你提出的问题不予审理。”

见此,女方便开始争辩起来,将她没有提起上诉的原因说了一遍。然而,这种争辩是无效的,因为对于这个问题是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根据法律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本案中,女方没有就房屋折价款问题提出上诉,而这个问题也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无关,因此,二审院不予审理女方所提出来的问题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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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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