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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将房产赠给孩子,日后发现孩子非亲生该怎么办?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4-04-11 | 182 次浏览 | 分享到:

由于房产往往是普通家庭最主要的财产,因此关于离婚房产应该如何的分割问题很容易成为男女双方争议的焦点。其中一些争议的结果是:男女双方达成一致,双方全都放弃房产所有权,转而将房屋赠给孩子。然而,俗话说“世事难料”,这种看似可以让双方都心甘情愿接受的结果仍然可能在日后横生枝节,进而产生新的纠纷。比如本离婚律师准备为大家分析的如下案件。

男女双方结婚多年后夫妻感情出现问题,随着矛盾不断加深,终于导致感情破裂。为此,双方决定协议离婚。对于婚后共同购买的房产应该如何分割问题,女方认为自己在离婚后要独自抚养孩子,经济压力大,所以想要获得房产并减少其应补偿给男方的房屋折价款。男方对此自然不满意。僵持到后来,双方终于找到了一个解决办法,那就是双方均放弃房屋所有权,转而将房屋赠给孩子。于是,双方顺利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

一转眼五年的时间过去。此时的男方却听到一些风言风语在谈论孩子并非其亲生。顿生疑窦的男方索性带着孩子做了亲子鉴定。而鉴定的结果则排除了男方是孩子的生物学父亲。面对这样的结果,男方的愤怒可想而知。找到女方理论无果后,男方便发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离婚时对于孩子的房屋赠与。

对于撤销赠与的法定理由主要有:欺诈、胁迫、重大误解和显示公平。对于上述案件,相信大家很容易便能将“胁迫”和“显示公平”排除掉。至于“欺诈”和“重大误解”本离婚律师认为普通进行辨析还是有些难度的。只针对本案来讲,被欺诈的表意人(男方)的错误认识是由欺诈人的直接欺诈行为所引起的,二者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重大误解导致表意人错误认识则来源于自身对民事法律关系中某一因素的误解(男方错误地认为孩子为亲生)。由此可见,在该案中应该使用“重大误解”这个法定撤销理由。

最终,法院认为,基于重大误解而产生的民事法律行为,赠与人可行使撤销权。男方同意在离婚协议中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赠给孩子乃是基于孩子是其亲生的认知。然而,鉴定结果排除了二人之间的血缘关系,符合法律规定的“重大误解”之意。同时,鉴于房产在赠与前系男女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而对于共同财产的处分需要各共有人一致意见财产做出。因此,法院认为本案的撤销请求应该及于房产的全部。最终法院判决房产赠与被全部撤销。

至于下一步,本婚姻律师认为男方可以向女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法院判令女方就其婚外生子并致使男方基于错误认识而付出多年养育孩子的付出及精神损失给予赔偿。此外,男方还可能以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严重的过错而请求在重新分割上述房产时对自己多分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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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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