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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仅是借款保证人需要承担共同还债的义务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4-04-07 | 223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般人都会认可“共债共签”的做法。也就是说一份债务要想让两个以上的人共同承担偿还责任的话,就需要这些债务人全都签字以确认债务。然而,这种做法在夫妻之间却有着一些不一样的做法。比如本律师多年前曾经办理过的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在办理该案之前,先是发生过一起与之相关的保证借款合同案件。在该案中女方虽然仅是借款保证人,但是法院仍然判令其要与男方共同承担还债的义务。

男女双方结婚后,男方为了经营活动而向银行借款30万元。于是,银行拿出一份《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要求男方在合同的借款人处签字,并由女方在保证人处签字。数年后,夫妻感情破裂,二人协议离婚。由于借款人并非自己,所以女方并没有考虑未来是否要跟着男方一起还债的问题,便草草确定了离婚财产分割方案后便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后第三年,由于男方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借款,而被银行连诉至法院请求偿还借款,而女方作为保证人也成了被告。

虽然女方在法庭上竭力说明自己仅是保证人,并非借款人,但是法官却认为:该案的债权债务关系形成于男女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作为保证人为男方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虽然名义上女方是保证人,但根据其签字的行为可以认定女方不仅知晓男方借款的事实,而且对此做出了同意的意思表示。因此,即便该借款并未用于家庭生活,而是供男方经营公司所用,该债务仍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终,法官判令男女双方需共同承担还债的义务。

虽然女方败诉,但是在参加上述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女方发现男方在离婚时隐瞒一笔重大的夫妻共同财产。于是其委托本离婚律师随即发起了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并最终争得了属于自己的财产份额。而这笔财产的价值远超女方需要承担的债务。真是“塞翁失马焉知非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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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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