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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缺乏证据却声称孩子非自己所生,法院会如何处理?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4-04-06 | 214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现实生活当中,的确存在一些女性欺骗男方,婚后生下他人的孩子的情形。对此,本离婚律师曾经处理过不少。这些案件的结果基本上都是法院判决男方无需抚养孩子,有的女方还为此而向男方支付赔偿。

虽然现在科技手段发达,只需为男方及孩子做个亲子鉴定就能够确定二者之间是否存在父子关系,但是法律上有时并非易事儿。换句话说就是:亲子鉴定不是当事人随便张口就能做的,而是需要满足一定法律条件后才能够被启动。有关这方面的案例,本律师为大家介绍一个,仅供参考。

男女双方于6年前登记结婚,婚后仅8个月,女方便生育了一子。现因夫妻感情破裂,女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关于子女抚养的问题,女方主张让孩子跟随自己生活,男方则要按月支付子女抚养费若干。

男方虽然对于离婚没有异议,但是在谈到子女抚养时,其却声称孩子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理由则是女方在婚后仅8个月便生育,这与10月怀胎不符。因此,女方在婚前一定已经怀孕,且与自己无关。不仅如此,男方还提出申请,希望能为孩子与自己做个亲子鉴定。然而,女方拒绝了这个提议。

接下来,法官是如何处理的呢?法官的处理方法是:以男方缺乏足够的事实依据证明孩子并非是自己所生,而认定孩子与男方就是父子关系。

看到这里也许有些人会疑惑——男方不是已经提出亲子鉴定了吗?分明是女方心里有鬼,不敢做,所以孩子一定不是男方的。

对于上述认识,其实是错误的。在此,本婚姻律师只想强调两点:

其一、在离婚案件中法官无权强行发起亲子鉴定,只能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且获得对方的同意;

其二、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做亲子鉴定,而对方不同意时,申请方则必须提供初步的证据以证明孩子与自己存在或者不存在亲子关系。而法律对于该证据的证明力的要求是:足以让法官对孩子与父或母之间是否否存在亲子关系产生合理怀疑,进而在不做鉴定的情况下直接推定亲子关系的有无。

反观本案,男方仅以女方未婚先孕作为自己的初步证据。而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很多夫妻在婚前发生关系,甚至同居已经是一种普遍现象。因此,男方的理由缺乏说服力,无法令法官对亲子关系产生合理的怀疑。其无法获得法官的支持乃是理所应当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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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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