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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离婚律师办案时会“心痛”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3-05-13 | 390 次浏览 | 分享到:

作为一名专业离婚律师,经常会感觉到普通人带着一种很“拧巴”的感觉看待自己。当然,这种“拧巴”只是从本人的角度来判断的。其他人没准觉得不“拧巴”。今天得空儿,我就来聊聊自己对于这种所谓的“拧巴”的一点看法。

先说一件事情,发生在昨天。起因是本婚姻律师在一篇文章中所举出的案例。在该案中,由于男方很坚决地想要起诉离婚,然而并不符合法定的夫妻感情破裂标准,而被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于是,他只能等半年后再次起诉才有机会解除这段婚姻。然而,在这段时间内,女方却多次以诸如生活中的小修理、对外展示和睦家庭、孩子想要爸爸妈妈共同陪伴外出游玩等等各种理由联系男方。这种行为在本律师看来既有可能是女方想要挽回男方,又有可能是想借机取证,以待在半年之后男方的二次起诉时拿出来作为夫妻感情尚存的证据。

对于上述情况,作为男方诉讼代理人的本律师自然要以达成委托人——男方离婚意愿为己任。俗话说“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大致就是说的这事儿。既然男方的心愿是要在二次诉讼时获得离婚判决,那么本律师自然要以此为目标尽力去达成。于是,本律师建议男方一概回绝女方的邀约,先把婚离掉再说。否则,即使是第二次诉讼,法院也有可能仍然判不离。最终,男方采纳了本律师的建议,并最终获得了离婚判决。

就是这样一件普通的离婚案件代理,却招来了某位女性读者的质疑,她在留言区写道:“女方不想离,孩子相(想)爸爸,律师你劝男方不要接触女方和孩子的时候,心不痛吗?”

通过这段留言,我能看到如下几个问题:

一、“女方不想离”

从这四个字,我能看出这位读者是站在该案女方的立场上的。言外之意就是:女方不想离,那么男方就不应该离。然而,婚姻自由是法定权利,怎么能单凭“女方不想离”便予以剥夺呢?这位女读者既不是当事人,也不了解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就凭“女方不想离”,便认为身为男方诉讼代理人的本律师就要帮助女方去劝阻男方不要离婚吗?这么做如何“忠人之事”呢?作为律师的法定责任以及职业道德将不复存在。那么,还干什么离婚律师这份职业呢?诚然,这位读者不是男方的代理律师,她没有法定职责要完全服务于男方的目标。然而,也正因如此,作为一个局外人其态度恰恰说明了她在做人上应该习惯于只考虑自己的利益而不顾及他人。这也就是她在读了该案分析后变“拧巴”了的根源所在。

二、“心不会痛吗?”

成功让当事人离婚是不会让本律师心痛的,恰恰相反,每次成功解决了一个离婚官司后,本律师都会因为获得莫大的成就感而高兴。一方面的原因在于:经手了众多的离婚案件后,可以说本律师什么样的情况,什么样的人都见过了。因此,我知道维持一个感情已经破裂的婚姻无论对于夫妻还是孩子来说才是最不幸的。尤其是对年幼的孩子,让其整日生活在矛盾重重,甚至是剑拔弩张的家庭氛围当中将会让其经历何种不堪的童年?该阴影很有可能会伴随其一生。这才是一个理智者所应该心痛的!

另外,也请理智的读者们想一个问题:无论是离婚律师还是整天审理离婚案件的法官,他们会用感性,甚至投入自己的感情去办案吗?哪个律师或者法官会这么干呢?整天去纠结于每个离婚案件感情上的是是非非,动不动就心痛一下,那还是律师或者法官乃至还是个人吗?换做谁也早就精神崩溃了吧?

因此,法律职业群体里的人在执业过程中应该是理智的,至于在生活中则因人而异。那些抱着感性的态度跟各位离婚当事人谈案子的律师或者法官,要么是假装以达到其它目的;要么就是不合格,缺乏办案的历练与经验!

对于前面所提的那位读者,本律师只能劝她一句:“对于专业问题的分析,你作为外行看看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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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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